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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配實務 約 7 分鐘 更新

食品與化粧品業配能寫什麼、不能寫什麼

先講結論

可以寫口味、口感、份量、質地、香味與使用步驟;不能寫預防或治療疾病的醫療效能,也不能寫「吃了會瘦」「排毒」這類改變身體或外觀的說法。依據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

用手機拍攝收到的零食

我們整理的 15 則實際徵求文裡,4 則是餐點或零食,2 則是保養品,其中一則的品牌介紹直接寫著「神奇功效」。品牌怎麼介紹自己是品牌的事,但貼文從你的帳號發出去、心得是你寫的。下面依兩部法律與它們的認定準則,整理哪些說法不能寫、哪些可以寫。

01

食品:不能寫醫療效能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認定準則第 5 條列出三種情形:涉及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疾病有關之體內成分;涉及中藥材效能。像是「降血壓」「降膽固醇」「改善失眠」這類寫法,都在講疾病、症狀或體內成分。

02

食品:也不能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同條第 1 項禁止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準則第 4 條的認定方式包括: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組織、生理或外觀之功能;引用機關公文書字號。「吃了會瘦」「排毒」這類在講改變身體或外觀的說法,就落在第三種。品名用「健康」字樣也會被認定易生誤解,取得許可的健康食品除外。

03

食品可以寫的:你實際吃到什麼

口味、口感、份量、價格、用餐環境、怎麼點、適合幾個人,都是你自己的體驗,不涉功效。準則另外有附件一「通常可使用之詞句」與附件二「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只能照清單用,不要自己延伸。到店餐點的寫法見到店體驗文怎麼寫。

04

化粧品:不能寫醫療效能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第 2 項: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認定準則第 5 條:涉及預防、減輕、診斷或治療疾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或附件四所列的醫療效能詞句;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治痘」「消炎」「改善濕疹」這類說法,都在講治療。

05

化粧品:也不能虛偽或誇大

同條第 1 項禁止虛偽或誇大。準則第 3 條的認定方式包括:與事實不符;無證據或證據不足;超出化粧品的定義與範圍;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的詞句。可以用的是附件二「通常得使用之詞句」與附件三「成分之生理機能詞句」(準則第 4 條)。質地、香味、上妝感、使用步驟屬於使用感受,不涉及功效。

06

罰鍰與薦證者的責任

食品違反第 28 條第 1 項處 4 萬到 400 萬元、違反第 2 項處 60 萬到 500 萬元(食安法第 45 條);化粧品違反第 10 條第 1 項處 4 萬到 20 萬元、違反第 2 項處 60 萬到 500 萬元(化粧品法第 20 條)。另外,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仍為薦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非知名人士在受廣告主報酬 10 倍的範圍內負責。行政罰也會落到代言的人身上:衛福部公布的 113 年度十大違規食藥廣告,榜首產品的廠商累計被罰 1,124 萬元,代言人另被裁處 216 萬元。

07

食品廣告:使用前後比較圖會加重罰鍰

衛福部 2024 年 1 月 31 日修正食品廣告的裁罰處理原則,把兩種情形列為加重事由:聘請專業人士或知名公眾人物薦證、代言;內容放了產品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組織示意圖或誇張的科學數據。違規廣告有這些情形,罰鍰最高乘以 3 倍。寫食品業配時,前後對比照、器官示意圖、沒有出處的數字都不要放;品牌提供的這類圖片也一樣。

08

品牌給的文案怎麼處理

產品名稱、成分、容量、價格可以照品牌提供的核對;功效說法不要照抄。品牌有過稿,也只代表品牌同意,不代表內容合法。拿不準的功效句子就刪掉,改寫你自己的使用感受。業配照樣要標示合作,做法見業配揭露做法。

發佈前刪掉這幾類句子

  1. 01預防、改善、減輕、治療任何疾病或症狀。
  2. 02降血壓、降膽固醇這類降低體內成分的說法。
  3. 03吃了會瘦、排毒、瘦臉這類改變身體或外觀的說法。
  4. 04沒有證據的數字與比較(「最有效」「第一名」)。
  5. 05使用前後比較圖、人體器官示意圖。
  6. 06照抄品牌文案裡的功效用語。
  7. 07留下:口味、口感、份量、質地、香味、使用步驟與你的感受。

這篇文章的常見問題

只寫「好吃」「很清爽」「質地很輕」也要注意嗎?
口味、口感、質地是你自己的感受,不涉及功效,可以寫。要避開的是把感受延伸成身體的改變,例如從「很清爽」寫到「幫助消脂」。
保養品業配寫「細紋不見了」「不用擔心沒效果」可以嗎?
都不行,差在用詞。化粧水、乳液、面霜這類,衛福部認定準則附件二列出的「淡化(撫平)細紋」「延緩肌膚老化」「維持肌膚彈性」是通常可以用的詞句;附件四把「消除細紋」「消除皺紋」「皺紋填補」列為醫療效能,化粧品不得這樣寫;附件一把「促進膠原蛋白增生」「不過敏」「瘦身」列為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屬於誇大。「不用擔心沒效果」是在保證效果,沒有證據就是誇大(準則第 3 條第 2 款)。最安全的寫法仍是你自己的使用感受,例如「擦開很好推」「隔天摸起來比較滑」。
品牌說有檢驗報告,就可以寫功效嗎?
有證據只解決「無證據」那一項。醫療效能是全面禁止的:食品與化粧品都不得為醫療效能的宣傳或廣告,不管有沒有報告。
醫美、診所的體驗可以寫嗎?
哈洛克不派。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為醫療廣告,第 86 條禁止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收報酬寫醫療體驗正是這個型態。
文末加「僅供參考,請諮詢醫師或營養師」,功效就可以寫嗎?
不行。食安法第 28 條與化粧品法第 10 條規範的是宣傳或廣告寫了什麼,條文沒有加註免責文字就不適用的規定;前面寫了功效,文末那一句不會讓它消失。要處理的是內文:把功效句刪掉,換成你實際的使用感受。
隱形眼鏡、血壓計這類醫療器材,可以寫業配嗎?
要先問廣告有沒有經過核准。醫療器材管理法規定:以招徠銷售為目的宣傳醫療效能,就是醫療器材廣告,報導或宣傳內容暗示醫療效能也算(第 6 條);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第 40 條);醫療器材商的廣告要在刊播前申請核准(第 41 條);違反第 40 條或未經核准就刊播,處 20 萬到 500 萬元(第 65 條)。店家拿不出廣告核准文件,就不要接;接了也不要寫矯正、保護、改善這類效能。哈洛克不派醫療器材的業配。

資料來源

最後查證 2026-10-21
  1.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
  2.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5 條
  3. 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4.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
  5.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
  6.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
  7.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
  8. 衛福部: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告處理原則」(2024-01-31)
  9. 衛福部:食藥署公布 113 年度十大違規食藥廣告(2025-03-19)
  10.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 條(醫療器材廣告的定義)
  11.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0 條(非醫療器材商不得為醫療器材廣告)
  12.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1 條(刊播前申請核准)
  13.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65 條(罰則)

文中提到的情境

對照上面的步驟
列出實際收到的品項
逐句核對功效用語
改寫成自己的使用感受
讀完之後

哈洛克的案件:心得必須是你自己的

哈洛克的社群與部落格案件,心得必須是你本人的體驗;內容與素材怎麼用寫在派案單上,看完再決定接不接。牙科、診所、醫美這類醫療體驗,以及隱形眼鏡、血壓計這類醫療器材的業配,我們都不派。條件最低的是社群業配貼文,有部落格的話可以看部落格業配文章。

有疑問可以直接問:LINE @866wmm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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